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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险确诊理赔难 男子被告知保“新冠肺炎”不保“新冠感染”?

开发者 https://www.devze.com 2023-02-24 11:16 出处:网络 作者:Python百科
本报讯:2月7日,天津市民徐先生向本报反映,他和妻子于2022年3月购买了一份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“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”保险。他们在当年年底确诊后,向保险公司申请“新冠肺炎诊断津贴”,但在理赔时遇

本报讯:2月7日,天津市民徐先生向本报反映,他和妻子于2022年3月购买了一份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“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”保险。他们在当年年底确诊后,向保险公司申请“新冠肺炎诊断津贴”,但在理赔时遇到困难,至今仍未得到理赔。

7日,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部一工作人员表示,目前,徐先生的保单处于“文件领取”状态。另一位工作人员说,要看徐先生是否接受双方约定的结算金额的处理方式。如果没有,徐先生的情况会反馈给结算部门。

徐先生说,2月3日,有理赔员联系他,说根据他目前提供的材料,不符合相关条件,他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示的是“新冠肺炎感染”而不是“新冠肺炎”,所以不能理赔,但可以申请十倍保费的赔偿方案。徐先生表示,拒绝十倍赔偿的方案。

对此,有律师认为,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提高理赔门槛,增加投保人的难度;也有律师建议,此时可以适用《民法典》中的情势变更条款,变更合同条款,即如果患者取得了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被感染的证据,应当允许患者获得赔偿。

市民称69元购买新冠肺炎保险理赔难,理赔员称可按保费十倍赔偿。

徐先生告诉本报,他和妻子于2022年3月12日通过支付宝购买了这份保险,保费69元。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。

他说,2022年12月,他和妻子身体不适,抗原检测呈阳性。这时,他才想起自己已经买了保险。2022年12月14日、15日致电中国太平保险客服热线95589反映情况,称要申请“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”保险中的“新冠肺炎诊断津贴”,并询问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。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注册,2-3个工作日会联系。

随后,徐先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短信通知,上面有现场查勘员的电话。他说他已经打了好几天电话了,但一直没打通。

徐先生说,他担心转阴后无法完成材料。2022年12月20日,他们去医院做了核酸检测,结果呈阳性。同年12月26日因咳嗽到医院做胸部CT检查,显示“左肺下叶肺炎”。徐先生说,肺炎和感染对他来说都是第一次。

徐先生说,2022年12月27日,太平财险的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了他。此时距离他感染后第一次就诊已经过去了13天,他和妻子也已经转阴。工作人员告诉我,根据支付宝界面显示的保单明细,申请材料要按照《保险条款》第七条准备。

《保险条款》第七条规定,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保险金给付申请书;投保人的身份证明;符合本条款的医疗机构为被保险人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,医院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、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的报告,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检测报告和病历;投保人可以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、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。

2022年12月27日,天津津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,证明徐先生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”。徐先生说,2023年2月3日,一位姓黄的索赔人与他联系。看了徐先生的材料,告诉他不符合理赔。论原因,一是没有提交血常规报告,二是病名不同,不是“新冠肺炎”。

2022年2月26日,医院的前一天

徐先生对此感到不解。他认为自己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自己被诊断为“新冠肺炎感染”,工作人员之前也没有明确告知抽血化验的具体项目;另一方面,根据保单特别约定第九条,新冠肺炎的诊断保险金额为2万元。在保险期间,被保险人出现症状或体征,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,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诊断保险金,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协议是“新冠肺炎被确诊”,没有提到“新冠肺炎”。

徐先生称,2月3日11点左右,黄的理赔员通过企业微信发来了支付宝上显示的两条保障内容。在新冠肺炎的诊断津贴方面,内容为——:“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,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,并经符合本条款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的,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诊断津贴。”

值得注意的是,在提及疾病名称时,支付宝显示的内容与保单文件内容不同,增加了“肺炎”字样。

根据徐先生提供的总回忆,黄姓理算员称,支付宝显示页面显示“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”字样,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。"你买的保险是为了预防肺炎."黄姓理算员说被保险人要提供的诊断证明。

录音中,黄姓理算员表示,根据徐先生现有材料,他们无法进行正常理赔,但可以申请300元的赔偿方案。徐先生不同意这个方案后,黄姓理算员也表示可以给十倍保费赔偿。

徐先生表示,希望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,不接受赔偿方案。

7日下午,该报从太平财险有限公司客服部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,目前徐先生的保单处于“文件领取”状态,但他并不了解这份保单的其他信息,并表示会登记后反馈给相关部门。

7日晚,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,如果徐先生接受双方约定的理赔方式,如果不接受,将把徐先生的情况反馈给理赔部门。

本报注意到,徐先生购买的这款保险产品已经停售。

律师: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提高理赔门槛。

本报注意到,很多人都遇到了与徐先生类似的情况。2022年底,随着新冠肺炎感染人数的持续增加,“新冠肺炎的保险交了却没交”的情况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。

据西宁晚报2月3日报道,上海市民陈先生于2022年3月为父亲购买了众安防疫意外险方案一。根据保单,保险责任包括“新冠肺炎诊断津贴”,保险金额为5000元。然而,在他的父亲被诊断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后,他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。“他们要求提供CT显示的肺炎表现,如果没有,拒绝赔偿。”陈先生说,在手机上买保险时,保险页面并没有显示诊断必须“绑定”CT,电子保单中也根本没有提及。在多次交涉中,众安保险改变了态度,从一开始拒绝赔付,到赔付300元,再到赔付500元。在一次总召回中,保险工作人员表示理赔金额会定为500元,而不是保单上的5000元。被陈先生拒绝后,1月17日,众安保险发来《不予赔付通知书》。

据红星新闻报道,2022年4月26日,王女士购买了众安保险的“疫情隔离津贴保险”,保险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,保险费为66元。根据保单,保险责任包括“新冠肺炎诊断保险费”,保险金额为10,000元。申请时

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,新冠肺炎与疫情相关的保险也进行了调整。本报此前报道,经查询发现,保险公司推出的多款新冠肺炎保险产品“确诊即可申请赔付”已售罄或下架,在售的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产品大多承保重危疾病。

论文采访了多家保险机构了解到,之前购买过新冠肺炎保险产品且在保险期限内的,都可以理赔,但都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,抗原自测结果一般不被保险公司认可。

P & I.com首席律师刘建一在接受《西宁晚报》采访时指出,2022年12月,“新型冠状病毒”更名为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”。焦点在于,改名前,保险单上写的是“新冠肺炎”,现在却变成了“新冠肺炎感染”。一些保险公司以疾病名称不同为由,随意增加“肺部检查影像”等理赔条件,提高了被保险人理赔的门槛。刘建一开发者_运维问答认为,更名是政策调整。如果合同中没有“影像诊断”的特别约定,被保险人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,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正常赔偿金。

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曾对本报表示,在当前形势下,保险公司应该放宽理赔条件。参保患者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。一般情况下,应根据合同提供感染新冠肺炎的证明,从而获得理赔。但防控政策调整后,目前患者小病一般在家治疗,取证困难。如果继续原来的合同,结果对患者不公平。此时可以适用《民法典》中的情势变更条款,变更合同条款,即在取得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被感染的证据时,应当允许患者获得赔偿。
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。”

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浩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提高理赔门槛,增加投保人的难度。比如要求提供核酸阳性专项检验报告、胸部CT报告等。超出了通常的理解,提高了索赔的门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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